惯犯与累犯的区别

来源:郭水平律师网|作者:系统|时间:2016-12-06

  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对惯犯的从重处罚是针对其后罪而言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根据惯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专门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

  惯犯与累犯的区别

  成立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成立惯犯,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而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惯犯和累犯都侧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注重行为人的研究,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有相似乃至相同之处:

  (1)无论是累犯还是惯犯二者都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具有反社会性。

  (2)它们在犯罪次数上都有多发性、反复性。

  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上: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数罪累犯的处罚问题从司法实践看,累犯有一罪累犯与数罪累犯之分。一罪累犯是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一罪,而构成的累犯;数罪累犯是指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数罪,而此数罪中至少有一罪符合累犯条件。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一罪实践中没有什么困难,只要对该累犯的后一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种即可;但在数罪的情况下,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探讨一下对数罪累犯如何从重处罚问题,不仅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有人主张,对累犯所犯的数个后罪,都应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合理,是不可取的。笔者主张对数罪累犯应采取分别从重处罚方法,也就是只对符合累犯条件的犯罪从重处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仍以正常刑罚,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执行。

  理由如下:

  (1)累犯作为从重处罚的一种法定情节,只能影响和决定那些符合累犯条件的后罪的量刑。量刑的法定情节,刑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对那些非累犯之罪也予以从重处罚,实乃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数罪累犯应当分别从重处罚。我国刑法65条规定的“分别定罪量刑”当然是指根据所犯各罪的法定情节在该罪法定刑幅度内分别考虑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而不是指在所犯各罪刑罚合并时才根据各罪的法定情节总和考虑决定执行刑法的轻重。

  (3)对数罪累犯从重并罚有可能放纵或过重惩罚犯罪分子,会出现罚不当罪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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