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来源:郭水平律师网|作者:系统|时间:2016-12-06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所有证据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表现在: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实践中,对于实物证据,可通过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物或通过鉴定来辨别其真伪,判断其客观性;对于言词证据,主要通过审查言词证据内容是否违反客观规律来判断其客观性,也可以通过鉴定、侦查实验、现场勘查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方法,判断证据是否真实。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对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不同,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不同,同时也决定了证据结构的层次性。表现在:它是任何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证明证明力的直接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复杂多样,有直接联系,有间接联系,有必然联系,有偶然联系;它反映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非关联性证据应予以排除。

  实践中,有关联的证据有:与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过程的证据,包括何人、何种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行为、何种危害后果等七何要素的证据;能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证据;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犯罪情节有关的其他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资格,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资格,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表现在: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方式收集、固定与保全;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表现在:a、b、c、d

  a、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b、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的证据,原则上应当进行合法转化,无法转化的,应当根据限制排除的原则处理。即:

  (1)对虽以非法方式取得,但客观真实、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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