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12
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思考
减刑、假释两项制度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精神。
2017/6/12
怎样做好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工作
减刑和假释,都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热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反之,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2017/6/5
减刑假释将实行公示和听证制
最高人民法院26日表示,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2017/6/5
减刑权归属之探讨
在理论界关于减刑权的归属的争议一直存在①:有的认为减刑改变了原判刑罚,涉及 到刑罚的适用权,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减刑与否和减 刑多少。这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通说,可称之为审判权说。
2017/5/29
深入理解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1条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2017/5/29
论我国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正当化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正当化之具体举措 从对正当程序的标准及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作为与罪犯人身自由限制密切相关的刑事程序在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下,建立在忽视人权保障、不公开化、形式化、书面化……
2017/5/22
最高法院决定开展减刑和假释专项大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大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重点是2001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
2017/5/22
减刑假释应当由检察机关统一提出
■减刑、假释提请权运行中的利弊 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建国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
2017/5/15
减刑规定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017/5/15
限制减刑扩大假释
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的立法思考 前沿观察 主持人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李云峰 为了更加科学地执行对罪 犯的刑事奖励政策,我对减刑假释制度提出以下立法修改建议:限制减刑,扩大假释。
2017/5/8
减刑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017/5/8
做好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工作
《监狱法》和《刑法》对减刑、假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监狱如何选择减刑、假释对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选择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
2017/5/1
限制减刑扩大假释
“限制减刑”的基本内容:取消“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的规定,保留“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应当减刑”的制度。 “扩大假释”的基本含义是:对服刑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实行假释,使假释制度成为我国对罪犯基本的主要的刑事奖励制度。
2017/5/1
缓刑犯的减刑
缓刑犯的减刑 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很少适用减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法无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在缓刑与减刑章节中均没有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的明确规定,“两高”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二是认识不相一致。
2017/4/24
我国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我国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从对正当程序的标准及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作为与罪犯人身自由限制密切相关的刑事程序在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下,建立在忽视人权保障、不公开化、形式化、书面化、专断化、非效率化等
2017/4/24
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
2017/4/17
论刑种间实际刑度的衔接
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破坏了刑罚结构的科学性。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重新设定各刑种的实际刑度, 对于实现它们之间衔接,以及完善刑法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7/4/17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
2017/4/10
直击首次减刑假释听证审理
江苏省南京监狱对5名罪犯提出减刑意见,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法院审理。过后,省法院对南京监狱这5名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听证审理,检察机关检察官、南京监狱两个监区60名服刑人员共同参加听证。 一名罪犯的减刑:从20年改到19年9个月 省法院审监庭法官罗荣辉主
2017/4/10
减刑假释将实行公示和听证制
最高法院负责人说,多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他同时坦言,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解决,减刑
2017/4/3
假释的撤销
刑法规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销假释: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新罪进行判决,并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判决的刑期,按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
2017/4/3
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预防及对策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县级监管场所对罪犯“减、保”的处理环节上,只有对“减刑、保外就医”的罪犯材料进行呈报。自“严打”整治斗争以来,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为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对在监管场所确实一贯改造较好的罪犯“减
2017/3/27
减刑的条件、限度与幅度、程序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1)对于死缓依法
2017/3/27
刑法对减刑的规定
刑法中对减刑的规定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
2017/3/20
原为县处级以上干部罪犯减刑假释案要开庭审理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这一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